朗读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0日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