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第三条 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业务运行、担保审核、风险管控、风险代偿、债务追讨等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具体承担。担保公司初创设立规模1亿元。远期视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步追加做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管理。建立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行的基本定位和原则以及重大担保、政策措施等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盐县财政局(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管,协调解决政策性担保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担保运行情况。
第五条 担保公司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审核;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情况;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第六条 完善法人治理。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适时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降低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担保公司运作
第七条 担保对象。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担保对象主要为我县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突出对科技型企业、人才企业、外贸企业和拟股改、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要根据负面清单,不得向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房贷、车贷等消费类提供担保。具体准入条件细则,可由担保公司予以设置及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方式。由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即可办理担保手续;对单户贷款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实质审查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单户贷款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核基础上,报经县政策性融资担保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不能附加违规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