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创业创新,参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作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保障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全职在海盐工作;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企业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企业人才,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人才,在本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四)在我县无住房,并尚未享受其它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经申请可优先入住:
(一)我县引进的符合《海盐县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盐委办发〔2017〕50号)中《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
(二)具有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人才;
(三)涉及重大招商等事项,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每人(户)只限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七条 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县政府出具的批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除第七、第八条所列人才之外,其他申请租住的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 申请人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四)承诺证明尚未享受其它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
第十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对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发放《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同时抄告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通知承租人持《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四)承租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房源分配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在申请人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保障高级以上人才入住,其余人员则采取公开抽签形式进行分配。
四、租住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同地段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三年一定,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