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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农林水利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畜牧兽医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街道)农办、财审(管)办: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海曙区畜牧兽医项目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农林水利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海曙区畜牧兽医项目扶持办法

 

       畜牧兽医事业是政府承担“保供应、保生态、保安全”职责的重要方面。为了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断强化动物防检疫和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17〕40号)、《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五大乡村”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18〕23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区范围内各镇乡(街道)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范围、标准

      (一)动物防检疫

       1.动物免费免疫。本办法所称“免费免疫”是指动物免疫疫苗免费供应。海曙区农林水利局根据本区畜牧生产实际和动物防疫需要,每年制订《海曙区动物疫苗供应品种目录》,目录以外的动物疫苗不在免费供应范围。

       动物免疫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全额补贴。其中,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和区级按照6:4的比例承担;禽流感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和区级按照4:6的比例承担。强制免疫疫苗根据疫苗的实际使用量和资金承担比例向市级结算。其它非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区级全额承担。

       2.基层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基层二员”)补助。全区在册基层二员,市级平均1万元/人·年,区级平均2万元/人·年。

       3.重点动物防疫场所动物防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建设、改造和提升补助。按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加强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行区域全覆盖和畜禽种类全覆盖,补贴资金以“统一计收、统筹使用”为原则,计收与使用相分离。除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区级全额承担。具体统筹使用补贴标准如下:

       (1)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场(户)。

       建有病死动物收集冷库的规模畜禽养殖场补贴: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12元/头;病死家禽1元/只(0.5公斤以下不补贴)。

       纳入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的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运送补贴:以“谁送补给谁”为原则,由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年终统一结算发放。补贴标准为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10元/头、病死家禽1元/只(0.5公斤以下不补贴)。

      (2)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

       每个收集点每年补助运行经费2万元、设施设备维护经费2万元。对额外承担其他镇乡(街道)病死动物收集任务的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每年增加运行经费2万元、设施设备维护经费2万元。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包括各收集点至无害化处理企业之间的运费),按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支付。

      (二)畜牧业发展

       1.后备母牛补贴。奶牛总存栏50头以上且其中成年母牛存栏25头以上(含 25头)的奶牛养殖场(户)所饲养的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后备母牛,每头补贴500元。

       2.生猪良种补贴。区内(不包括市外基地)使用指定供精单位提供精液的生猪养殖场(户),每份精液补贴10元。

       3.区级动物疫病测报点补助。每个区级动物疫病测报点区级补助1万元。

       4.畜牧业绿色发展及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补助。根据畜牧业绿色发展要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任务,重点对中小型生态畜禽养殖场建设、美丽牧场建设、规模牧场发酵床养殖模式改造和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提升等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入的5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美丽牧场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畜牧业环境整治。整治范围为全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畜禽养殖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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