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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中疫后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决策部署,依法有效惩治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及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区实际,就新冠肺炎疫中疫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如下工作意见,望各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

  一、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严格适用比例原则。

  各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行政执法措施应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最有利于保障复工复产、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合法措施。执法尺度要与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当,提倡人性化执法,做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实现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复工复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多目标最大化。

  二、突出执法工作重点,妥善运用自由裁量。

  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劣口罩、防疫药品、医疗器材等防疫用品的行为;酒吧、KTV、棋牌房等特殊经营场所,不按照防控疫情要求,擅自营业的行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病毒携带者以及来自重点疫区人员抗拒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行为;隐瞒疫情信息、抗拒强制隔离治疗、拒不服从征收征用命令、故意违反出行限制措施等干扰破坏应急防疫处置措施的行为;哄抢财物、发布传播不实信息等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疫情防控期间因采取封闭相关场所、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等应急防疫处置措施,而致使行政行为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有困难的,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依托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加强对涉疫情防控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一般不给予行政处罚,确需处罚应从轻处罚。各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依法办理中止或延长期限。

  三、创新执法工作方式,规范技术手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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