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区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全面清理标准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步骤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单见附件1),由区司法局牵头负责清理。附件1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照清理标准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8月23日前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区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审查,并形成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发文公布。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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