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建筑施工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海宁市建筑施工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
调整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相关表格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对象
城市市区范围及所有建制镇镇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不含中小学校舍、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含装修、市政建筑)。
二、征收申报时限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如实填报《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见附件)。
三、征收标准
建筑施工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扬尘排污费。
(一)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调整为3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