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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用水计划核定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用水计划核定和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海宁市用水计划核定和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海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99号),结合我市计划用水工作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D类企业除外)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下达和调整。海宁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第四条 用水户分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计划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一般用水户。

  1.用水户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年度用水计划=(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

  (二)新增(包括新装表和过户)或用水不满1年的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按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折算后的年度水量×(1.0+增减系数)来确定。正式取用水满1年后按一般用水户用水计划来核定。

  第五条 一般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一)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为海宁市级+0.05,省级+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且整改验收通过的,自通过验收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逾期不改的,次年增减系数-0.1,直至通过验收次年恢复;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市住建局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五)获得节水先进单位(集体)等节水先进称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

  (六)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增减系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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