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用水计划核定和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海宁市用水计划核定和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海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99号),结合我市计划用水工作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取用公共供水(D类企业除外)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下达和调整。海宁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在供水企业注册的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名称不一致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减免申请,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第四条 用水户分一般用水户、新增用水户两类,其年度用水计划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一般用水户。
1.用水户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年度用水计划=(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
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
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
(二)新增(包括新装表和过户)或用水不满1年的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按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折算后的年度水量×(1.0+增减系数)来确定。正式取用水满1年后按一般用水户用水计划来核定。
第五条 一般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一)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为海宁市级+0.05,省级+0.1;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且整改验收通过的,自通过验收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逾期不改的,次年增减系数-0.1,直至通过验收次年恢复;
(三)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并报市住建局备案的,次年增减系数+0.1;
(四)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五)获得节水先进单位(集体)等节水先进称号的,次年增减系数+0.05;
(六)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增减系数-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