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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农资经营服务方式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实施意见(2017-2020)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创新农资经营服务方式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创新农资经营服务方式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的实施意见(2017-2020)

 

  近年来,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基本农药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并已构建起以市农资公司(市级网上庄稼医院)为龙头,农资示范店(镇级庄稼医院)和农资放心店(村级庄稼医院服务点)等农资配送网点为网络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创新农资经营服务方式,加快构建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新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4号)、《关于推进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0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农民、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科学便捷和经营服务专业、优质、高效原则,按照“三保、六统一”要求,深入开展农资淡季储备、基本农药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不断提升农资网点经营服务水平;按照“合作化、一体化、个性化”要求,加快推进农资企业经营服务转型升级,提升服务现代农业的能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集服务功能完备、服务方式多样、网点布局合理、农业综合服务等实体经营服务网络与“智慧农资”服务平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覆盖全程、便捷高效的为农服务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农资淡季储备、基本农药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工作。

  1.抓好农资淡季储备。根据国家有关农资淡季储备政策和缓解农资商品淡旺季供需矛盾,稳定我市农资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平抑农资价格。继续委托市农资公司做好农资商品淡季储备工作,市农资公司要结合每年全市农资实际供求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农资商品淡季储备品种、数量,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上报农资商品淡季储备计划,并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农资商品淡季储备实绩。市供销总社、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实绩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拨付农资商品淡季储备期(当年10月起至次年3月底止)利息补贴和仓储费用补贴。

  2.优化基本农药品种。根据我市粮油、蚕桑等主要农作物用药品种及数量,结合农药使用减量增效和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每年优化基本农药品种;按照“保本土、保基本、保安全”和“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回收”的要求,实行统一采购、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统一采购采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邀请评审委员会专家评标等方式,每年第四季度和次年4-5月各安排一次,如遇生产厂家突发事件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动应急预案(另行发文);同时加大基本农药用药指导,制作基本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和使用方法等使用说明,与基本农药价目表共同公示,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明确补助标准:基本农药销售综合差率补贴为20%(其中市农资公司8%,农资网点12%);农药瓶(袋)回收额由财政全额补助,农药瓶200ml以下回收额0.3元/只、200ml(含)以上回收额0.5元/只,农药包装袋50克以下回收额0.1元/只、50克(含)以上回收额0.2元/只;市农资公司和网点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整理、储存、运输、人工等处理费用补助各为30%;焚烧无害化处理费按实际费用补助;按照《海宁市农业生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发〔2015〕88号)要求,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实行每季财政先期预拨补助资金,年终审计确认后多还少补的办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二)加强农资网点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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