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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委发〔2015〕11号)精神,海宁市服务业发展与粮食局更名为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局(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局),挂海宁市粮食局牌子。市服务业局是主管全市服务业发展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发改局的综合管理服务业职责。
(二)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的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制订、服务物流产业发展职责。
(三)划入市商务局的商业网点规划、项目管理、物流配送职责。
(四)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组织指导统筹全市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
2.负责全市服务业的综合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协调服务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和业态模式创新;推进协调现代商贸业、文化旅游业、总部商务服务业、会展会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民生服务业等重点服务行业发展;指导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管理,培育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转型发展。
3.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做好服务业运行分析工作;引导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生产力布局;组织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等重点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
4.负责落实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考评体系,负责对镇、街道和重点经济发展平台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5.协调组织服务业招商引资,负责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工作;参与审核市区服务业用地出让条件;负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服务,跟踪推进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服务业人才发展计划,协助做好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
7.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粮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粮食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2.负责本市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指导粮食行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3.负责拟订全市粮食购销计划,组织指导订单粮食、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等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安全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稳定粮食市场,监督粮油质量,保障军队粮油供给。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