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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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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宁市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海宁市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市涉及行政审批及服务(以下简称“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监管,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为事项审批提供关联中介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有偿的市场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社会中介服务市场准入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进入海宁市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的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不得由申请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不得设置社会中介服务条件。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监察局抓好统筹协调全市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服务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社会中介监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组织失信惩戒、自律保障等制度。建立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社会中介服务平台,对进入海宁市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备案登记。

  运用独立的、非营利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开展中介服务测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实施对社会中介组织年度考评工作,年度考评结果通过市社会中介服务平台、市政府网站或本市影响较大的报刊公布。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和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开展新增的涉及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审核。

  第七条 市物价局负责规范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按照公布的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根据行业竞争情况,分别制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

  第八条 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涉及审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第九条 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中介类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涉及审批的社会中介组织失信惩戒和自律保障等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社会中介监管服务中心做好社会中介组织的年终考评工作。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包括评估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在内的考评体系,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等级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实行级别评价、考评公示、奖优惩劣等制度,建立日常考评管理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社会中介机构发展情况,积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在各自的领域内成立行业协会,培育行业协会逐渐成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主体。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对凡未纳入市政府公布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准作为事项审批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新增的涉及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应制定有关中介服务成果认定管理办法,并报市社会中介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对未经市社会中介监管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承揽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中介服务成果认定的办理可以在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后启动。

  中介服务成果认定部门对中介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实行“先批后审”,并建立包括复审、确认、中止、撤销、考核、处罚等内容的形式审查配套监督机制。

  对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查的中介服务,行政审批部门要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统一监管标准,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专业审批改为形式审查或备案制。

  行政审批部门要探索建立区域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方式,相近中介服务事项和同一区域相同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一次评估,共用结果,一次收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需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涉及审批中介服务的,实行分类管理。

  已进入市级中介机构入围库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业主通过抽签、摇号排序、按号轮候或洽谈的方式选择确定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选择结果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在相应平台进行公示。

  未进入市级中介机构入围库的中介服务事项,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章 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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