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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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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海宁市涉汞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浙政办发〔2010〕159号),解决我市部分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设施落后、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污染防治和环保管理水平,持续削减汞污染物排放量,促进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3〕18号)、《海宁市“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涉汞行业整治要求

  (一)总体思路。

  坚持将污染整治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搬迁一批”的思路集中开展涉汞行业整治提升,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对一批环保手续不全、技术装备落后、汞污染严重且整治无望的低小散企业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一批环保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整治标准进行整治提升,使其成为污染防治的标杆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但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使其进入工业功能区规范发展。根据我市涉汞行业单一、区域较为集中的特点,明确电光源生产行业为此次汞污染整治的重点行业,其余涉汞行业参照电光源行业进行整治和验收。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努力,基本解决我市涉及汞生产企业存在的生产规模小、产业档次低、汞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替代汞试剂,消除汞污染安全隐患,我市废水、废气中汞排放总量在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基础上削减30%以上,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具体目标:

  1.2013年10月底之前,在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我市电光源生产企业,制定电光源生产行业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2013年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内的企业、工艺装备全部淘汰关停到位,所有不符合《电光源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具体见附件1)的电光源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治理。

  3.2014年6月底前,所有电光源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对到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所有涉汞企业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三废”处置规范有效。2014年年底前我市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三)主要任务。

  1.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按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削减要求进行汞排放量替代,工业功能区以外不再新建涉汞企业。

  (2)整合集聚发展。2013年底前,工业功能区以外,除保留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涉汞企业均要搬迁至工业功能区发展,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点。鼓励企业间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产品,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的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电光源生产企业集聚发展。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扶优汰劣”,保留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部分工业行业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和《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电光源产品中的汞含量应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照明光源》(HJ2518-2012)中的要求。

  (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2013年年底前,全面取缔淘汰白炽灯、卤粉节能灯;淘汰手工注汞生产工艺;淘汰单位产值汞排放量大于2.11g/万元的电光源企业(汞排放量是指企业在生产和仓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中的汞含量总值)。逐步禁止使用液汞,2014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液汞(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除外);禁止使用含铅玻璃(芯柱除外)和氢氟酸。

  (3)全面整治违法企业。发现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环保合法手续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限期补办环评、验收等环保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依法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满足环评要求等涉汞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优先发展含汞产品的替代品开发与应用如LED节能灯等;鼓励生产低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2.5mg)和微汞(功率不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mg,功率大于30W,汞含量小于1.5mg)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鼓励使用圆排车、自动化注汞设备与工艺。新建企业全部使用固汞生产电光源产品。

  (2)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节约资源理念全面落实到生产全过程,推进实现生产清洁化、产业生态化、资源再生化、废物减量化。以节汞为重点,大力发展低汞、微汞技术及产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汞排放源企业应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强化污染防治。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汞、烧尖、排气、烧汞等有含汞废气产生的工段均应设置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的废气先经滤油器除油,再通过载硫活性炭或者载银活性炭吸附塔吸附后通过15m以上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时、定期维护废气收集管网,更换废气处理装置中的活性炭;更换后的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废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更换活性炭时,更换人员必须穿长袖工作服并佩戴活性炭口罩、防护手套,装入密封桶内,储存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注汞车间应控制低温工作环境,其地面、墙面装修光滑平整少缝隙。车间内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浓度执行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相关标准要求,其中汞蒸气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0.04(0.02*)mg/m3。(注:*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含荧光粉废灯管、含汞固废应分类收集。企业含汞固废必须无害化处置,鼓励建设集中统一处置设施。含汞废灯管、废玻璃推荐采用“粉碎-蒸馏”汞回收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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