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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服务业兴市”战略和服务业“倍增计划”,进一步加快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服务业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重点平台建设
(一)对服务业集聚区前期土地征迁、房屋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当年实际投资(财务支出数)给予银行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涉及工业功能区和两新工程的除外。
(二)对当年获得嘉兴市、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扶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
根据“服务业兴市”战略,“十二五”时期,我市将重点发展旅游、商贸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社区服务等服务业重点产业。
(三)鼓励我市旅游业在现有的基础上,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加大对旅游规划、项目建设、基础配套、产业提升、宣传营销、旅游节庆、旅游招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推进旅游业转型提升发展,具体参照《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四)鼓励我市获得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农村、社区发展连锁经营,对新开的村级(社区)连锁加盟店、直营店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
对市场内个体商户新实行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且年度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市场,给予市场管理主体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文明规范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培育发展会展业。
在我市新办、注册的会展类公司,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对其从事会展业务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对注册在我市的知名品牌会展公司(经认定),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支持举办高标准会展活动,对在我市举办,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会展(经潮博办备案),在2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4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我市举办省级、国家级以及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品牌展览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对注册在我市,按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八)对按市场化运作、承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或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按市场化运作、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比赛,分别给予承办单位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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