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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政府
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围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围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围库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海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基础性、公益性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是指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出具意见或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一)测绘,勘察。
(二)工程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
(三)环境评价,节能评估,防雷评价,交通评价。
(四)水土保持方案,涉河(水域)方案,项目涉水、涉林中介服务。
(五)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小型工程监理。
(六)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空气检测,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七)政府依法依规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围库(以下简称入围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入围库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商务局、人防办(民防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市公管办负责审核各入围分库的招标方案,对入围库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核,对入围库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管,负责入围库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入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进入围库的建立,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需求;加强监督管理,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入围库内机构考核办法,按年度实施入围库考核,同时向公管办报备考核结果。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入围库的招投标活动,具体包括发布招标信息、组织开标、专家评审、公布中标中介机构名单及基本信息等。
第二章 入围库建立
第七条 入围库由本规定第三条所划定的中介机构组成,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建立本行业分库。
第八条 入围库内中介机构的入选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选单位。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办法组建中介入围库的,须经市公管办审核同意。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优质、低价、高效”为原则,合理确定入围库的规模和数量,库内中介机构的选择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不局限于海宁市本地企业,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十条 进入入围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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