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海宁市“两新”工程经营用房
上市销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海宁市“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
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市镇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行为,防止国有(公有)资产流失,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镇(街道)公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新”工程经营用房是指各镇(街道)在实施“两新”工程安置房建设中配建的商业用房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上市销售的公寓安置房。
第三条 “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资产结构。
第四条 “两新”工程配套建设除新社区(新市镇)必需的物业、社区等配套设施用房外,其余商业用房可以上市销售。
第五条 “两新”工程中的公寓安置房在确保优先用于农户安置的前提下,根据土地整治复垦和刚需户安置进程,按适当比例进行销售,原则上销售比例不得超过公寓房总建筑面积的30%。上市销售须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新市镇公司“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进行监督。
(一)市统筹办负责“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规模审核工作,指导和协调镇(街道)销售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产权交易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销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决策程序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镇(街道)“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的管理职责。
(一)决定“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的具体事项,研究、审议上市销售房产的具体面积、套数。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房产销售的定价办法和操作流程。
(三)研究决定上市销售房产的具体方法,选择确定相应的承办机构。
(四)研究决定上市销售房产的销售基准价格。
第八条 新市镇公司负责本公司建设的“两新”工程经营用房上市销售的具体操作业务。
(一)提交市场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建议方案。
(二)根据镇(街道)确定的销售基准价格,制定项目的销售价格详细方案,提交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三)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评估,适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四)按确定的销售办法以及已批准的基准价格和详细方案,开展房产销售业务,负责回笼资金,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依法缴纳税收。
第九条 各镇(街道)计划对部分公寓房上市销售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市销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