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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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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盐官百里钱塘观潮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的对象为观潮景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本细则所指的景区是指盐官观潮景区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奖励和补助包括:货币补偿奖励、产权调换奖励、签协搬迁奖励,特殊情况被征收人的补助。

  第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修以及围墙、阁楼、自行车库等附属物,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五条 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相关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承租人不愿意按相关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购买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按政策购房前需先约定安置方式,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置协议,待房屋腾空后,再办理购房手续。

  第六条 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全部产权的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仍按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征收其他仅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产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征收顶层带有阁楼(系设计建造时的原始阁楼)的住房,阁楼超过2.2米(含)以上的部分面积,按合法面积进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原按房改政策购房时,阁楼超过2.2米(含)部分建筑面积未买入的,在征收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多本产权证的〈含直管公房〉,面积合并计算)不足45平方米(含),可享受按45平方米予以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准,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底限保障。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一)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下同)的30%给予奖励,再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

  (二)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工业及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的20%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发。

  (三)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补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分段累加)。评估总额50万元以下(含)部分,给予35%奖励;50—100万元(含)部分,给予30%奖励;100—150万元(含)部分,给予25%奖励;150—200万元(含)部分,给予20%奖励;200—250万元(含)部分,给予15%奖励;250万以上部分,给予10%奖励。

  第十条 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面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优惠500元结算;挑选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基数每套可增加10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结算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以上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选择外迁安置的,视安置地段差异,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只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住宅的,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再优惠1500元/㎡结算,剩余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再优惠800/㎡结算。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内按安置房市场价85%结算,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二条 对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到期前积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含商业用房),设立签协、搬迁奖:

  (一)按期签协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20000元。

  (二)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提前20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20000元,提前10日完成搬迁的,每产权户奖励人民币15000元,按期搬迁的每产权户奖人民币10000元。

  具体奖励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块的具体情况事先设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室内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另行计算(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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