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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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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海宁市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规划城镇区内进行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严格控制城镇道路架空线建设。

  第五条 海宁市城镇管线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镇管线建设指挥中心受委托负责市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及指导各镇(街道)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新建、改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用地、规划管理、地下管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地下管线建设涉及市政工程类审批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属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推广共管、共沟、共井、共杆、共电等共建共享新模式。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对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运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镇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和各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按各自职责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除属地政府同意外,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时,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并按照相关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明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现场探测方法查明既有地下管线,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市政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且提前告知测绘单位施工计划安排,督促、保障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确定测绘单位,并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测量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

  进行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竣工测量成果,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城镇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镇管线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城镇管线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城镇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城镇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应在规划城镇道路和管线用地范围内敷设。

  依附于城镇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镇道路同步建设。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供地下管线单位有偿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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