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实施意见》已由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海宁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困难群体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和即时救助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做到发现一户、及时鉴定和治理改造一户,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
二、治理改造原则、对象和方式
(一)治理改造原则。
坚持改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户主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治理改造对象。
全市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3类对象,其中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3类对象中)现居住的C、D级农村危险住房。农村社区中符合农村建房政策的农户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治理改造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根据房屋危旧程度和改造主体意愿等情况分以下几种方式:
1.维修类:住房墙基墙壁完好,但屋顶年久失修,梁椽瓦危旧、屋面漏雨的危房。此类型应对现有住房进行全面加固和维修,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
2.新建类:此类型建设应符合各镇(街道)村庄布点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重建;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置换公寓房。
对于确实无力实施改造住房的困难家庭也可通过拆除原有危房后与其他安全房屋进行置换、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长期租赁等方式解危。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发现鉴定。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机制,确保新增疑似危房及时发现、及时鉴定、及时治理,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发现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确认为危房。
(二)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改造意愿,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或重建的方式改造。对于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核实、验收、补助工作按照“即时、及时”原则灵活安排。
(三)档案管理。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的,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纸质档案,报市住建局备案,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资金补助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录入电子档案。各镇(街道)和村委会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资金补助标准
治理改造资金以“公助户筹”的形式,各镇(街道)应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一)3类困难家庭补助标准:
1.采取维修方式的,3万元以下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超出3万元的部分阶梯式按比例补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按70%补助,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按20%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