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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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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章 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对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其标准按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纳入困难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在享人员按当前享受标准列入生活补贴中进行发放。

第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含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标准为: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50元;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其中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七条 对因火灾、溺水、房屋毁损等意外事件,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突发事件或疾病后实际损失或支出(扣除已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按其实际损失或自付费用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为:1万以上2万元(含)以下补助3000元;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补助5000元;5万元以上补助80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

(二)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残疾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时间段,不同时享受以下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一)对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额的40%给予个人缴费补贴;

(二)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按相关政策进行补缴或延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的40%补贴。补贴年限为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三)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缴费年限需一次性补缴的,按一次性补缴额的4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年限(含一次性补缴年限)不超过25年。

第十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免费为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康  复

第十二条 为0—未满7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基本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实施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二)人工耳蜗植入。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最高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

(三)肢体矫治。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17周岁),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为7-17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持证残疾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0000元。

第十四条 为自行安装人工耳蜗及处理器升级的对象,经审核同意后给予适当补贴(该补助不与省项目同时享受):

(一)0-未满7周岁听力重度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给予一次性8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一般家庭的,给予一次性60%补助,最高补助12万元。

(二)7-17周岁听力重度持证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补助标准为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一般家庭的,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万元。

(三)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累计补助1次/人)。

第十五条 为残疾人适配(购置)辅助器具,包括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两种形式。符合这两种形式的辅助器具须为纳入《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补助。

1.持证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免费配置省级统一招标确定服务厂商提供的《大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

2.持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可按照政府招标价格自费购买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厂商提供的《大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

(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

1.持证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自行购置《大额补贴目录》或《小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补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内部分补助70%,1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最高补助4000元(大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膝部假肢、髋部假肢每例最高补助10000元)。

2.持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可自行购置《大额补贴目录》或《小额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1件。补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内部分补助50%,1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最高补助2500元(大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膝部假肢、髋部假肢每例最高补助8000元)。

(三)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货币补贴(自行购置辅具补贴)两种形式,且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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