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争先创优,全面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创建。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2000万元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镇(街道)按不低于50%给予配套。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创业园(农业孵化园)、美丽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设施设备投入。对各类主体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40%以内的补助,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给予50%以内的补助,以上项目由村(社区)全资投资的,按50%补助。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10%的补助。对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50%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15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7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5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2元/平方米。
二、促进基础农业发展
(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含生态拦截沟)项目,给予新增投入70%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补助。对符合规划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投资的水稻育秧和烘干中心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给予新增投入50%的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70%的补助。
(四)粮食种植和订单补助。市财政每年统筹5000万元,对粮食种植主体开展种粮直接补助;对市级订单种粮主体给予奖励和烘干补助;用于市级储备的市外运入粮食可同等享受收购和订单政策。
(五)农田水利建设。由镇(街道)、村(社区)投资建设的泵站、渠道、渠系建筑物、引水渡槽、低压管道、喷滴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工程建安投资的50%进行补助。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六)支持农业“机器换人”。对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购置谷物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补助为7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助为50%。对适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中央、省定补助范围外的其它农业机械与设备,按不超过购机额的50%补助,单台补助不超5万元。对提供育插秧服务的联合社,按作业面积给予80元/亩的育插秧补助;对开展农业无人机作业的联合社,给予7元/亩﹒次的补助。
(七)推进农业数字化建设。重点扶持农业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农业大脑”建设项目,认定为海宁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八)设立农业专家团队等专项经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农业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的农业科技项目,根据实施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给予10万以内的补助;对农民学校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九)推广新型种养模式。对柑桔老果园进行品种改良且连片10亩及以上的,按新改造面积给予2000元/亩一次性补助;对开展稻渔等综合种养模式连片30亩及以上的,按新增种养面积给予800元/亩的一次性设施补助。柑桔换种、稻渔综合种养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引导集约化规模化养蚕,对小蚕共育户一期共育20张以上,给予每张20元的补助;对流转20亩及以上的规模养蚕主体,且年饲养蚕种2张/亩及以上,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规模种养补助。
四、支持农业争先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