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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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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城市公交万人拥有率达到12标台,其中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车比例保持在90%以上。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KM/KM?,城乡公交线网密度达到1.2KM/KM?,行政村公交1公里通村率保持100%。高峰时段,城市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8分钟,城乡公交主干线班次间隔不大于20分钟。公交客运量年均增长3%以上。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保持5A级。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1.公交场站、设施建设以政府主导为主。将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改造、建设计划。将公交场站和公共自行车网点作为大型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道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各镇、街道应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以满足公交安全运营条件。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未达到“四同步”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在土地出让中明确配建的公交场站、设施建成后产权(或使用权)统一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2.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内公交候车亭建设及亮化工程、智能电子站牌建设及电子设备更新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建及改建候车站点的站台基础及接电由市城投集团负责,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乡、村道路的新建、改建公交候车亭由所在镇(街道、平台)负责实施,市财政给予1万元/只补助。县道以上公路公交候车亭新建项目由市公路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承担建设资金。

3.资产使用。所有公交场站、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移作他用。鼓励市交通运输局和各镇、街道利用存量房产为公交企业提供司乘人员食宿条件。公交场站、设施和用于公交职工食宿的房产委托交由公交企业运营使用,由公交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运营和适度对客商业服务,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担。

(二)加强公共交通路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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