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方案,依法科学划定海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布署,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依据法律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