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全力打造信息、文化、旅游、时尚、金融、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集群,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二)推进产业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现代农业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实行税费减免。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海宁籍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下同)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创投基金。鼓励各类创投机构、知名企业以及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运营主体设立创投基金,实施创业扶持,支持创业者发展。
(五)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重点人群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万元。
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六)实行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创建和运营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给予3年内20万至8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运营创业基地的,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加强对创业基地的动态管理,引导其做优做强,切实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落实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实行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我市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初次创办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对带动3人(不含其本人,下同)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自主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3年内租金5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1万元;入驻在创业基地内的,补助总额可上浮至每年2万元。
(九)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建立创业导师库,经人力社保部门聘用的创业导师,指导创业者创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导师每个项目5000元的补贴,每名导师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营造创业氛围。鼓励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单位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贴。单个创业大赛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沙龙、论坛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被评为海宁、嘉兴、省、国家级创业创新典型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镇(街道)被评为嘉兴、省、国家创业创新先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一)实施就业困难人员精准帮扶。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海宁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地失业人员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退役军人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被征地农民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十二)实行稳定岗位补贴。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稳岗补贴。
(十三)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符合条件的,3年内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相关商业保险补助。
(十四)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3年后,如再与企业建立规范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用工补助优惠政策可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灵活就业的,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时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积极开发适合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安置对象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虚拟岗工资发放条件的无劳动能力人员,按规定纳入虚拟岗管理。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十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继续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