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现与嘉兴市统一制度的平稳衔接,现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确定的办法: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用“五险”统一缴费基数、同步调整、同步控制的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管理等办法执行。
2.个人缴费基数的调整按嘉兴市统一公布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企业中原按“四险”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统一调整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再征收大病统筹费用。
二、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办理退休(职)的人员,退休(职)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暂行办法》要求执行。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1年,以后逐年增加一年,至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须满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要求调整后,其中按(海政发〔2001〕141号)文件规定的原大病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应不少于20年。在此基础上,原大病统筹政策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将1995年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入累计缴费年限中。
(三)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规定时间执行。
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
(一)为保持前后待遇的平衡,个人账户标准按《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度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发〔2019〕23号)和《暂行办法》两个标准中的“孰高”原则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变。
(二)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个人账户标准具体为:
1.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以下的:180元/月;
2.单位缴费人员35周岁(含)以上至45周岁(含)的:205元/月;
3.单位缴费人员45周岁至退休的:230元/月;
4.自谋职业缴费人员45周岁(含)以下的:150元/月;
5.自谋职业缴费人员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160元/月;
6.退休人员75周岁以下的:255元/月;
7.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上的:280元/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310元/月。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的相关问题
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等办法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引导、平衡和可持续机制,实现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人员的政策归并和待遇平衡。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大病统筹参保人员,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包括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后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应不少于10年。
(二)对已经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大病统筹参保人员,可以单独选择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