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地下空间开发的实施办法
为提升工业园区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效率,加快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缓解园区交通拥堵和员工停车难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基本原则
工业用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用于配套停车、设备用房、仓库、车间等工业生产用途的,其中设置地下车库面积不得少于地下室总面积的50%,且地下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不得少于50辆。
二、适用范围
海宁市域省级开发区、经认定的工业功能集聚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海宁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符合海宁市工业产业导向的合法工业企业。
三、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