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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4日    

 

 

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践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集体资产,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有偿转让、租赁给企业法人、自然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以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集体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实行“管办分离、规范交易、统一监管”,形成监管、操作相分离的组织架构。海宁市农业经济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负责交易标的金额(标的按交易总金额计算,下同)20万元及以上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受理交易申请、交易信息发布、编制交易文件、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完成交易等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标的金额2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第三章 交易项目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水面、林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采取委托流转方式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四)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六)其他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交易的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争议的;

  (三)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的;

  (四)尚在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竞价;

  (二)公开招投标;

  (三)公开协商;

  (四)公开拍卖;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设置交易起始价和保留价。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起始价按照不低于各镇(街道)出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最低限价,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确定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 首次租赁或转让的农村集体产权应具备交易条件后提出交易申请,且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非首次租赁或转让的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经镇(街道)同意也可采用公开协商方式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采取公开竞价交易的,设置交易起始价。交易有2个及以上受让申请人的,采用“保底挂牌、价高者得”原则进行竞价,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人的,以不低于交易起始价成交。

  农村集体产权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设置保留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保留价原则上以原合同租金上浮不低于10%的幅度,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确定。原承租方需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协商。

  农村集体产权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产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交易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转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形成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对项目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镇(街道)备案

  交易申请实行网上申请、审核、递交。转让方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3.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书面文件;

  4.公开协商交易的,需提供海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公开协商交易方案审批表;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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