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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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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海宁市支持“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根据海政办法(2018)95号《海宁市“能效引领”全域能源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市“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现就设立和使用支持能源“双控”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用能权交易资金、征收的差别化电价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工业强市资金中的节能切块资金组成,并实行“总量控制、绩效优先”原则。

  二、支持对象和使用方式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凡列入市政府年度不得享受或分类享受财政奖励企业名录的,按名录清单规定执行。工业园区外企业及列入“低散乱”名单企业均不予奖励。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年度奖励总额以专项资金为上限,当奖励资金超过上限时,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奖励。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为企业累计节能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上(当年未能完成项目可延期至下年),实施前须向市经信局预申报备案。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终端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行动。

  对以终端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或更新为目的的节能项目,按照《关于节能项目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通知》(海财发〔2014〕51号)政策要求,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

  1.支持磁芯材料行业实施节能改造。

  对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磁芯材料企业,回转窑炉实施电改天然气、电机改永磁电机,氮窑炉节能改造或更新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以内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通用用能设备能效大提升。

  对实施电机、空压机、风机、水泵、变压器节能改造或更新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以内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支持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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