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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宁市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位于地下或者半地下,深度原则在30米范围以内,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界址明确,可以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或特定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共优先、合理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相结合。

  二、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海宁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人防办)。

  市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及登记管理、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市发改、公安、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卫计、文体、市场监管、安监、供电、通信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管理职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城镇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重要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镇重要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功能、交通与公建设施配套、与周边区块地下空间的通道连接等要求,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或在编制城镇控制详细规划中载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功能、交通与工程设施配套等内容,未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载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不得作为商业开发(补办项目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性质、规模、范围和连通方式等要求;依据规划对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具体要求和地下容积率指标。地下空间开发为车位、储藏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不动产物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各类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政府投资的人防工程等公益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行政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通过协议方式一并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鼓励地下空间的利用与开发,对于地下经营性用途未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单位可提出地下经营使用申请,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同意的,可补办相关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对于前期经规划部门核准同意地下作为经营性用途但地下空间尚未确权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单位可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于地下经营性用途未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办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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