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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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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坚持“三分建设、七分管护”和“建管并举、以用为本”理念,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等精神,结合省、嘉兴市考核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主要指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28号)文件要求,按照“三管两池”“两管两池一生态”模式实施治理并通过市级交工验收的治理设施。

  第三条 各级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和运维管理信息库建设。设施基础信息库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模式(工艺)、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运维管理信息库内容应包括各级管理单位、运维单位、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记录、检测报告、故障(破损)处置(修复)记录、受理投诉处理记录信息等。

  第四条 运维设施主要包括化粪池、洗衣板集水槽、隔油池、各类检查井(窨井)、污水收集管网、终端处理系统等。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及时跟进设施运维管理。

  第五条 设施运维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主要任务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报故障、报信息、报数据。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市为统筹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农户为单元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为技术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污运维办)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统筹主体和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维护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运维管理,并对管网和终端设施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具体操作上:可以由镇(街道)统一进行日常运维、可以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也可以分行政村进行日常运维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村是村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施主体,履行村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管和实施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村规民约,保护好治理设施与设备。

  农民群众要按照“监督、参与、分担”的要求,履行好单元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洗衣板集水槽的清理,管理好三格式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保证农村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既监督好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工作,又要以投工投劳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维修,也要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成立专职机构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组织落实运维管理机制和具体运维单位,开展指导、监管和考核。筹措管理经费,负责治污设施大中修。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要在镇(街道)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维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作为日常运维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分类确定合适的管理模式和运维管理单位。

  (一)镇(街道)统一管理模式。指由镇(街道)负责区域内设施的运行管理。该模式适用于区域内治理农户少,分行政村管理难度大,生态处理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

  (二)村级管理模式。指由各行政村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该模式适用于行政村规模较小、纳管户数多、生态工艺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三)委托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管理模式。指各镇(街道)将所有污水治理设施委托给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该模式主要适用于生态处理户数多,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

  (四)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和行政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指终端设施委托给环保公司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前两管两池等设施由行政村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终端设施运行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镇(街道)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的,各镇(街道)、行政村应与设施运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进口、化粪池在管网中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编号)及设施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设施运维单位应在行政村中心位置对设施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污运维办职责。

  (一)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分为日常巡查、季度督查、年中考核和年末考核;

  (二)组织召开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运维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等;

  (三)监督镇(街道)、行政村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结合各镇(街道)上报情况协调做好抢修工作;

  (四)每年随机抽取镇(街道)一定数量的终端处理设施,开展进、出水水质监测,考核排放水达标率;定期将终端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检测数据汇总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水质检测数据进行审核评价,并随机开展复检;

  (五)按要求建立与省、嘉兴市联网运行的运维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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