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市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海政办发〔2015〕181、182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竣工备案、工程确认及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工作(除人防指挥工程外);
(四)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