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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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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海宁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海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人防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本市人防国有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16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海政办发〔2015〕181、182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人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人防国有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国有资产平时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并确保人防国有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负责人防国有资产设施的中修、大修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可委托市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的竣工备案、工程确认及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移交工作(除人防指挥工程外);

  (四)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人防国有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六)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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