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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    

 

 

《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海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46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有关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残疾人各类保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坚持以重度、困难残疾人为主,兼顾一般残疾人的原则;坚持输血扶贫与造血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海宁户籍残疾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低保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低保边缘证》是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第二章 基本生活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 对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下的18—60周岁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其标准按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纳入困难残疾人救助工程的在享人员按当前享受标准列入生活补贴中进行发放。

 

 

  第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含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标准为: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250元;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5元。

 

 

  第七条 对因火灾、溺水、房屋毁损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突发事件后实际损失或支出(扣除已获得赔偿、理赔、费用报销及其他渠道救助),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助标准为:1万以上2万元以下(含)补助3000元;2万元以上补助5000元。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一)持有《低保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由财政全额补贴。市、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个人不缴费。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人员缴费标准补贴。

 

 

  (三)其他残疾人按最低标准(档)给予20%补贴,个人先全额缴费后补贴。

 

 

  第九条 对参加自谋职业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个体户、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档)并扣除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助后给予30%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免费为60周岁(不含)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三章 康复

 

 

 

 

 

  第十二条 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康复对象,实施白内障手术,配置助听器、助视器、安装假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转社保对象除外),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患者每例最高补助1800元,其他患者每例最高补助800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和下肢缺失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助听器、安装假肢,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残疾人费用全免,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省招标价补助90%。

 

 

  第十三条 为0-6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二)列入省受助对象,根据省文件标准执行,辅助器具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招标,主要内容: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每人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配戴);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在规定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不超过3次;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三)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最高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

 

 

  (四)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最高1.2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最高60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术后矫形器参照辅助器具中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7-14周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实施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5000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的补助包括基本人工耳蜗和手术费用。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3万元;其他家庭的听力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万元。(已享受上级残联相关优惠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三)列入市受助对象,根据市文件标准执行,辅助器具由市残联统一采购招标,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佩戴),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提供矫形器。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自行适配(购置)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一)0-6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安装人工耳蜗,一般要求参加省残疾儿童抢救性项目。特殊情况的,经监护人书面申请,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安装人工耳蜗并给予补助。补助包括基本型人工耳蜗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对象,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8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一般家庭对象,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60%补助,最高补助12万元。对14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费用给予补助,根据实际支出有效凭证,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累计补助1次/人)。该补助不与省项目同时享受。

 

 

  (二)对有助听器配置、助视器配置、假肢(矫形器)安装需求的残疾人,一般要求参加省残联相关工程;对有其他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一般要求参加市“助行工程”赠送基本型助行辅助器具活动。特殊情况的,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可自行购置并给予补助。购置内容原则上参照《2015年嘉兴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试点工作辅具目录》。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家庭残疾人,1000元(含)以下补助70%,1000元以上补助50%,最高补助4000元[大腿假肢(矫形器)、膝离断、髋离断假肢每例最高补助1万元];一般家庭的,1000元(含)以下补助50%,1000元以上补助40%。最高补助2500元[大腿假肢(矫形器)、膝离断、髋离断假肢每例最高补助8000元]。该补助不与省、市相关项目重复享受,且同一内容必须满3年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在省内医保定点医院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给予一定补助。

 

 

  (一)因发生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障碍需接受系统化康复训练的,对首次发病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各类报销、救助、赔偿、理赔后自负部分给予补助:持有《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的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元补助;其他家庭对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补助仅限于康复训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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