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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宁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海宁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拨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第三款“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二、征收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工会筹备金。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和中央、省市在本市企业单位、经上级工会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原规定渠道拨缴。

  (二)已建工会组织应征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名册和未建工会组织应分类征收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名册,由市总工会按法律规定确定后提供给地税部门据以征收。未提供清册给地税部门的缴费单位按原渠道收缴。

  三、征收标准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的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60%应拨本单位工会的部分仍按规定渠道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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