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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海宁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财政保障、部门协同、优先发展的公交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优化线网、完善设施、方便出行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协调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我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动公共交通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措施

  (一)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

  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购买机制、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营收考核机制,按定价购买公交营运里程为主,服务质量及营收考核相结合,对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实施购买。以两年为一购买周期,可由专业财务机构核算周期购买价格。

  2017年—2018年公交里程购买价格为1元/公里(公交营运里程含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跨县公交、城际公交等营运里程)。中央油贴归市财政。

  实施公交营收考核,按当年运输营业收入(含因政策优惠减免部分,下同)的24%,兑现考核金额。

  实施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按当年运输营业收入的10%,经服务质量考核后按考核成绩兑现。

  (二)根据市政府及市财政出台的公交乘车优惠相关意见,普通卡刷卡优惠、城市公交一小时免费换乘、敬老卡及老年卡优惠、爱心卡优惠等各类刷卡优惠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购买,非普通卡首次办理工本费由市财政支付。困难家庭就医出行补助、困难家庭就学出行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购买。使用非普通卡乘车人员由市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办理意外伤害险,费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鼓励推行公交移动支付,云公交卡享受IC卡同等优惠,优惠减免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购买。

  (三)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和使用环保型车辆。新增、更新中高档公交车辆按照购车价的25%给予补助,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按照购车价的60%给予补助,车辆折旧可按照6年期限提取;为新能源公交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其投资总额(不含土地部分)给予一次性60%补助。对公交车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免收基本电费。

  (四)鼓励各镇(街道)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发展社区巴士等新型公交服务方式,可执行城市及城乡公交刷卡优惠政策,优惠部分由镇(街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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