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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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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权总量指标管理,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保障排污权指标合理使用和有效调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十三届第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在原海宁市排污权管理和交易系列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的基本账户、储备、有偿使用、交易、削减替代、租赁、回购、收回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氮及铬、铅、汞、镉、砷五类重金属。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基本账户、储备、有偿使用、交易、削减替代、租赁、回购、收回等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指标的有偿使用、交易、租赁、回购的资金管理工作;市要素交易中心受市环保部门委托,承担排污权指标的有偿使用、交易、租赁、回购等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第二章 总量指标基本账户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初始排污指标,落实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实施总量指标动态管理,以省、嘉兴市相关规定核定的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历年政府储备量作为全市总量指标基本账户,企业年度允许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已交易的总量指标。

  设立市镇两级排污权指标储备库。项目新增总量指标由镇级储备库保障,不足部分由市级储备库酌情调配。

  企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产生的总量指标,市镇两级储备库各按50%提取,其他情形产生的总量指标纳入市级储备库。

  第六条 总量指标储备的来源包括:

  (一)现有储备库内的排污权指标;

  (二)企业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其无偿取得或有效期已满的排污权指标;

  (三)差别化减排削减产生的排污权指标;

  (四)政府回购的排污权指标;

  (五)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而削减产生的排污权指标;

  (六)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要求削减产生的排污权指标;

  (七)其它来源。

  第七条 排污权指标储备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动态管理,储备库排污权总量指标可用于建设项目总量平衡削减替代和租赁。

  第八条 已建项目未取得总量指标的,需按新、改、扩建项目经总量交易后纳入总量指标基本账户。

 

第三章 总量指标有偿使用

 

  第九条 现阶段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挥发性有机物、总氮及五类重金属暂不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开展有偿使用和交易时间由市环保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分别为0.8万元/吨·年、0.6万元/吨·年、0.3万元/吨·年、0.2万元/吨·年。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行业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类别执行差别化价格,A类企业为基准价、B类企业为基准价的1.5倍、C类企业为基准价的4倍。

  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转型升级的行业,可单独进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分为A、B、C三类,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减排任务或环境治理要求,每年由市环保部门提出行业基准减排削减任务比例,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后决定进行扣减。A类企业减排比例为基准减排削减任务的50%、B类企业减排比例为基准减排削减任务,C类企业减排比例为基准减排削减任务的4倍。

  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转型升级的行业,可单独进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分为A、B、C三类,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产生的总量指标不纳入基本账户和排污权交易范围,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缴纳的,视作违法排污。

 

第四章 总量指标交易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除民生和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优先保障外,其余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根据储备库总量情况,按项目有关总量配置标准精细化配置。储备库总量不足,企业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配置,配置仍按上述标准。

  根据行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适时制定行业总量配置标准。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按该行业总量配置标准进行配置。现有企业总量指标按该行业总量配置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有效期内的富余指标由政府按剩余年限及基准价回购,有效期满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同时,合理调整该行业基准减排削减任务。

  第十五条 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其削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含二级市场交易);重金属削减替代比例按“十三五”减排要求,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不低于1:1.2,其他行业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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