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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业“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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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深入推进我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服务业纳税人开展“亩产税收”评价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5〕75号)作进一步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一、实缴税金

  指纳税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实缴税金;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实缴税金),不包括纳税人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二、差别化政策

  (一)扩围对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A+类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60%。

  A0类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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