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托“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现就我市《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海委办发〔2013〕112号)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重点扶持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0%,减征房产税2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鼓励提升类的企业,对规上、规下按行业各自排名前50%(含)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减征房产税20%;对排名后50%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