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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7〕3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时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旅游、环保、健康、信息、金融、文化影视、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产业基金规模暂定20亿元,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下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等,并通过清理财政扶持政策和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等途径筹集。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经局(市农办)、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人行海宁市支行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导向,对收集的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审议决策,参与对基金的考核评价和对发展平台、镇(街道)基金的监管指导。

  3.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基金对外股权投资职责。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4.海宁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对基金进行财务监督、收益收缴、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2.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一、二、三产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根据项目备案及投资准入条件制定海宁市重点产业导向目录;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投资管理办法,牵头拟订投资实施细则及股权投资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局、人民银行海宁市支行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产业基金合资设立、与发展平台和产业强镇(街道)互动共同设立、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和同股同权投资基金。

  第八条 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最多可延长5年。

  第九条 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在海宁市内注册,设定最高出资比例,其中:与上级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按上级产业基金要求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产业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或基金总规模的60%,鼓励“子基金”引进在海宁市外的被投资企业,海宁市外被投资企业迁入海宁市的,视作双倍投资区域内企业。

  第十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有具备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投向时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旅游、环保、健康、信息、金融、文化影视、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及亩产效益评价为B、C的企业。

  第十二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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