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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海宁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集中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社会福利中心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基本床位费、基本护理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基本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提供的标准房床铺(设置2张及以上床位)、家具、电视机、空调等基本设施设备及公共部位保洁、维护等收取的费用。

  基本护理费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性的清洁、订餐、查房、文体娱乐等生活服务类项目收取的费用。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特需护理费、特殊床位费。特需服务费按具体项目收费,特殊床位(含套房、单人房以及普通居室包房)和特级护理(一对一专护)纳入特需服务收费管理。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水电费和代收代付收费。

  第五条 基本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包括水、电、气、油费)、业务费、消毒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院费用支出。成本构成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条 基本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服务人员(含护理员、清洁、勤杂人员等)基本报酬费用等与生活服务相关的人工费用支出。

  其中,护理员基本报酬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3〕189号)及《海宁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指导意见》(海民〔2014〕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成本核算。

  第七条 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核定基准价,并确定相应的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或工商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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