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贯彻落实意见,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一)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辖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认定。不再单独设置“涉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事项,统一归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事项。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申报前应报经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事项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设定为联办事项。

(三)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由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中,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涉及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前应先报经省林业局“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需要开展技术论证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由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论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公示、论证、审查等基本要求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办理。若有调整的,以“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3.0版”设定的内容为准。

(六)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只审查规划选址情况;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审批,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只审查用地预审情况。审查通过后,均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七)对已获得选址意见书但尚未获得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结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统一出具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对用地预审意见在有效期内的,选址意见书延续次数未超过两次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只需提交选址意见书延期相关材料,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结后收回原选址意见书,统一出具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与原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一致。

(九)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报告文本格式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执行;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复核意见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3号)执行。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正本编号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规则执行;附件记载的建设用地要求包括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两方面内容,可以明确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明确规划设计条件;附图以经脱密处理的数字线划地形图为底图,比例尺不低于1:2000,线性工程可分幅出图,附图中应标明界址点坐标。

(十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逾期重新办理。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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