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1〕6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

(一)加强分区管控。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

(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准入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省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300万吨、市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200万吨、“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年生产规模大于50万吨。

(四)完善“项目类采矿权”设置要求。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可不受矿地可利用面积300亩以上限制,可不受实施时间3年和5年的限制,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或修复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应当设置采矿权的,不列入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严禁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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