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交易机构:
为促进全省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大型机制砂石生产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l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设置管理
(一)加强分区管控。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和“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开发的要求,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为导向,合理设置保障经批准的大型规模机制砂石生产项目配套采矿权;因项目建设需要,在集中开采区外允许合理设置经批准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类采矿权(以下简称“项目类采矿权”),但要从严论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禁止设置采矿权。
(二)规范采矿权设置依据。保障机制砂石生产项目的配套采矿权,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项目类采矿权”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设计(或生态修复方案)批准意见作为设置的依据。
二、完善采矿权设置准入管控要求
(三)强化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准入。开采区内采矿权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准入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区边界基本沿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符合“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省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300万吨、市级集中开采区内年生产规模大于200万吨、“山区26县”开采规划区块内年生产规模大于50万吨。
(四)完善“项目类采矿权”设置要求。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可不受矿地可利用面积300亩以上限制,可不受实施时间3年和5年的限制,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矿区生态修复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或修复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应当设置采矿权的,不列入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严禁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下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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