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浙整改拆办〔2020〕16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三改一拆(违建别墅清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用更强力度、从更大范围、以更高质量组织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结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20〕1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的通知》(浙安委〔2020〕11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巩固提升以往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开展治违除患促安全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各地区突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实际,以涉及有安全生产风险违法建筑、有建筑安全风险违法建筑和有消防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等为重点整治对象,集中力量摸底排查、处置整治,做到“整治一处、安全一处、放心一处”,对涉及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坚决“零容忍”,坚决避免因违法建筑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力争在6个月内整治、消除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一年内基本消除企业相关安全隐患违法建筑;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全力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地区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涉及加工制造类企业(作坊)和园区的违法建筑(厂房)、违章搭建;

(二)涉及消防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的违法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的违法建筑;

(三)涉及城市建设安全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结构布局和侵占燃气用地的违法建筑;

(四)违法搭建的临时工棚。

三、责任分工

省安委办及三年行动专班:督促牵头部门按照三年行动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严格时间节点有序推进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处置各类涉及安全隐患违法建筑认定结果。

各地“三改一拆”办:负责涉及安全生产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底数摸排,根据各部门鉴定结果,及时处置各类涉及安全隐患违法建筑。

经信部门:提供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区、村级工业集聚点清单和园区内企业名单。

消防部门:提供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清单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清单;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消防安全的认定;配合做好对违法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的认定。

建设部门: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清单;做好对违法建筑的建筑安全的认定;做好对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结构的认定;做好对违法建筑侵占燃气用地的认定;做好违法搭建临时工棚建筑安全的认定;做好对违法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的认定。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对相关部门提供清单的企业(作坊)、园区内建筑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的认定。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从2020年12月底开始,至2022年6月30日结束,按照“边排摸、边整治、边验收”的工作思路,坚持同步实施、立查立改,分三个阶段推进落实。

(一)全面动员,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2月底-2021年6月30日)

结合前期小微企业违法建筑整治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发动,形成全员参与的强大舆论声势,提高企业业主法制和安全意识。各地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和提供的企业清单等资料,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核查;经信、消防、住建等部门做好对违法房屋的安全生产风险、消防安全隐患、建筑安全隐患等的认定。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建筑,按照“一房一档”“一房一策”“一厂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厂房)的位置、面积、结构、层数、建成时间、用地性质、使用性能、责任人、隐患问题等,逐一销号清零。各市“三改一拆”办于2021年6月30日前加盖公章后,将排查清单及汇总表报省“三改一拆”办备案(附件1、2)。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受时段限制。

(二)统筹推进,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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