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76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一)研究编制符合全省冷链物流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清单,将清单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确定为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对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对新认定并挂牌管理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功能。支持打造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产地预冷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国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建设主体,由中央财政按其基础设施建设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九)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升级

(十二)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医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鼓励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实施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经营主体对新购置的冷藏、冷冻运输车(以下简称冷藏车)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并接入“浙冷链”系统。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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