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浙政办发〔2022〕8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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