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落实待遇保障,具体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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