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
ZJSP34-2015-0001
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现将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实施部门
国家及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政府确定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县(市、区)、绍兴市所辖县(市、区)和义乌市安监部门(以下统称受托方)。
二、 委托审批事项
除下列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含核发、变更和到期换证):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三)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五)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生产企业。
三、委托方式
省安监局直接委托受托方实施。受托方以省安监局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并接受省安监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受托方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委托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整改确认和审批结果公布等工作均由受托方直接实施,受托方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文件(加盖受托方公章)和最终文书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送至省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电子印章使用要求按照浙安监管办〔2014〕140号要求执行)。受托方应当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结果,以便捷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已办结的委托审批事项。委托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要求统一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接受监察部门监督。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及审批档案由受托方存档保管。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