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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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4—2006—000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废止)关于印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经贸安全〔2002〕1467号),自《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废止)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单位应申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领乙种经营许可证。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和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和颁发。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中省、部属企业的下属经营单位是指省、部属企业全资、控股和由省、部属企业负责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条件。
第八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非独立法人单位)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要先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再行申领经营许可证。异地设立的要一点一证(批准书)。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电子版1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11.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附件2);
1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经营地址、许可范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5.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二)申请变更其他内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2.申请变更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5.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留存1份)及电子版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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