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要求,我厅制订了《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18日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矿山领域“遏重大”攻坚战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整治目标
整治对象: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
整治目标: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工作任务落地,严肃查处矿山企业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违规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清理以包代管、资质挂靠、能力不足的矿山外包工程项目,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单位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或者在资质等级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承包单位超过3家的,或者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的;
(四)矿山外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或者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
(五)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学历、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八)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属于未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九)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技术交底不清的;
(十)实行矿山工程分项发包的委托方(发包单位),没有将外包工程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十一)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二)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三)矿山委托方(发包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四)矿山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五)省内企业承担的采掘施工项目没有按规定要求录入《浙江省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
(十六)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担的采掘施工项目,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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