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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和全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浙江省体育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省开展了“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各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和业余训练单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学校管理更趋规范,人员素质有了提升,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

2016年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将启动。为全面做好新周期“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21日

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奥运和全运争光计划,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保障浙江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建立一批“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依据《“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全运项目。

第三条根据综合情况,将“浙江省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划分为二类。具体为:

第一类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高水平基地”);

第二类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四条各类“省级基地”认定对象为: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省级基地”认定。

第五条在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未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体育、教育部门未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未保障等严重问题的市,其所属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市在赛风赛纪、兴奋剂、文化教育等方面处分的体育学校或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报“省级基地”的体育学校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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