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游泳场所信用监管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体育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被评价主体为经营该游泳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省级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浙江”网和省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定期发布或更新全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浙江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场所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确定权重。其中,省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分值为300分,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分值为700分,其中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3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300分和200分。
第七条 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参评主体的信用900 分及以上为 A 级(优秀)企业、800 分(含)-900 分为 B级(良好)企业、700 分(含)-800 分为 C 级(中等)企业、600 分(含)-700 分 D 级(较差)企业、600 分以下为 E 级(差)企业。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各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5%;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8%;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2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7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100%。
第九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优先利用“信用浙江”网或其他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服务网站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约谈该市场主体负责人;
(二)重点审查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检查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参加政府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利用“信用浙江”网或其他相关政府信用信息服务网站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五)限制参加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主体,可向所在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核查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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