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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修订了《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14日

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体传校阳光基地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是指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体传校阳光基地要在两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其中至少有一个奥运会或全运会青少年(学生)训练及比赛的运动项目,该运动项目的校运动队代表所在地区参加上级青少年(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且能够积极培养并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省级、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应积极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突出开展特色项目训练竞赛活动,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对全省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体传校阳光基地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体传校阳光基地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体传校阳光基地分为省级、市级,实行审核命名制度。

第八条 市级传统项目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4.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5.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九条 凡符合市级体传校阳光基地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市体育、教育部门参照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第十条 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每年申报审核命名,学校被命名后以4年为一周期,不实行终身制。申报学校必须是市级或以前周期的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具体评定标准由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十一条 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每年11月下旬前由各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后,向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省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于年底至次年2月份前联合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认定标准实行100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学校评分分值达到 80分以上,其中“人才输送”20分中必达15分,“运动成绩”20分中必达15分,“体育活动”指标中“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必达2分,“课余训练”中“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必达2分的学校,方可作为省级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三章 年检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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